一、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特性
(一)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的效力及于擔保的財產的全部,擔保著全部債權,具有明顯的不可分性 .主要表現為民用航空器不受擔保財產的分割,讓與的分割,《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民用航空器優先權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也不受所擔保債權的分割讓與的影響,《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債權轉移的,其民用航空器優先權隨之轉移。另外,若民用航空器部分滅失的,未滅失部分仍擔保著全部債權。部分受清償的,未受償部分債權仍受民用航空器的全部價值的擔保。
(二)民用航空器優先權雖為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但也具有特定性。其表現有:
第一:航空器優先權是受擔保的特定債權,這里的特定是指種類的特定,受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擔保的債權只能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種類的債權,依《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主要包括援救該民用航空器的報酬和保管維護該民用航空器的必須費用兩項。
第二:航空器優先權是指擔保財產的特定,這里的特定是擔保財產在范圍上的特定,即此處的民用航空器財產,包括民用航空器構架,發動機,螺旋槳,無線電設備和其他一切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無論安裝于其上或者暫時拆離的物品(《民用航空法》第十條)。
(三) 航空器優先權具有法定順序性表現為:若民用航空器上存有數個優先權的,各優先權間有一定順序。《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倒序原則,即后發生的債權先受償。民用航空器優先權與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的受償順序也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權受償。
(四) 航空器優先權具有無公示性的特點。一般物權的產生必須要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例如動產要交付并轉移占有,不動產應當登記。而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是不以占有或登記為要件的擔保物權。因為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是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產生的,只要某一當事人所享有的債權屬于《民用航空法》規定的范圍,債權人即可取得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因此,無公示性也就成了民用航空器優先權作為一種特殊物權區別于一般物權的主要特點。我國《民用航空法》第二十條規定了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的登記程序,然而該登記程序和公示并無直接的法律關聯。這種欠缺公示性的優先權,難免威脅其他債權人甚至包括其他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是指債權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賠償請求,對產生該賠償請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十九條 下列各項債權具有民用航空器優先權:
(一)援救該民用航空器的報酬;
(二)保管維護該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費用。
前款規定的各項債權,后發生的先受償。
第二十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其債權人應當自援救或者保管維護工作終了之日起三個月內,就其債權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登記。
第二十一條 為了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在執行人民法院判決以及拍賣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應當從民用航空器拍賣所得價款中先行撥付。
第二十二條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權受償。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債權轉移的,其民用航空器優先權隨之轉移。
第二十四條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應當通過人民法院扣押產生優先權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第二十五條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自援救或者保管維護工作終了之日起滿三個月時終止;但是,債權人就其債權已經依照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登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權人、債務人已經就此項債權的金額達成協議;
(二)有關此項債權的訴訟已經開始。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轉讓而消滅;但是,民用航空器經依法強制拍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