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務員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
公務員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為:
1.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主要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拘役只能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拘役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
3.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在監獄或其它場所執行,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4.執行期間的待遇不同。有期徒刑期間的勞動是無償的;而拘役期間參加勞動可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完畢后,在5年內再犯新罪的,可能構成累犯;而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后一般不構成累犯。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二、
公務員被判刑后會被開除嗎
公職人員判刑后開除公職。刑滿釋放后,原單位是不會接收的,而且也不能恢復公職身份。當然,刑滿釋放后,公職人員再找一份工作是可以的,非編職務也有可能擔任,但公職肯定是沒有的。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三、
公務員被判刑會留下案底嗎
公務員被判刑會留下案底。案底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于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