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查封是否可以優先受償
第一查封人不一定享有優先受償權,因為只有擔保的債權具有優先受償性,但是如果抵押物被拍買后,所得價款仍然不足以清償被擔保的債權的,剩余未被清償的部分將會成為普通債權按照破產清償順序進行清償。
二、什么是司法查封
封、扣押、凍結措施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廣泛使用的極為重要的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許多條文涉及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是,執行工作是一項操作性、實踐性很強的司法活動,執行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非常復雜,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條文較為原則,不夠詳細、具體,加之對一些問題未作規定,許多情況下無法可依,導致執行實踐中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和失范,影響了部分案件的執行。為了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在廣泛征求國家立法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了《查封規定》。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貫徹憲法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所有權;考慮到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既要從實際出發,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注意吸收其他國家和地區先進的立法成果;既要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進一步規范執行秩序,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三、查封和扣押的區別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常常會為了防止案件當事人處分、轉移財產而將涉案財產進行扣押或對涉案人員的財務、場所等就地封存。查封是對財產所有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就地封存、貼上封條,不允許任何機關和個人使用和處分,以防止轉移隱匿或毀損丟失,以待進一步查處的措施。扣押是行政機關強制扣押當事人財產,限制其占有和處分的措施;在刑事案件中,我們常見的扣押財物、物品等情況,如扣押犯罪嫌疑人用于作案的手機、電腦、銀行卡、行兇工具、項鏈、手表、衣物等;查封,我們常見的比如詐騙案件中的場所、辦公室等。那么,刑事扣押與查封的區別很明顯,扣押的財產一般是可以移動的,且有必要轉移的物品,或者是現場查獲的;查封的財產一般是不易移動或沒有必要轉移的物品,即留在原地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