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監獄有什么區別?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而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不過,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看守所可以探視嗎?
一般來說看守所是可以探視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一般情況下律師是可以同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的。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一般情況下近親屬是可以同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的。
探視犯人如何向看守所申請?
1、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一般情況下應該出示以下證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2、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的,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而且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你可以查一下電話號碼,問一下探視時間,和他的直系親屬一起去。
3、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1)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
(2)并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著其他有親密關系的人才可以。但是從外面送東西或送錢給犯人是可以的,但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屬商店購買的或者經過檢查可以遞送才行。
4、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羈押的親友,也屬于探監的一種。
如何為關押在看守所的犯人申請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并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