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請偽造電子病歷的司法簽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本條是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的規定。
司法鑒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幾個主要環節和步驟,即: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
2、人民法院審查申請決定是否鑒定。
3、當事人選定或法院指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
4、向鑒定機構提出委托鑒定的要求。
5、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實施鑒定活動,得出鑒定結論,出具鑒定文書(報告)。
6、人民法院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和認定。
二、處理醫療事故要哪些證據
1、患者病歷
患者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是患者就診最原始的證據材料,由醫生記載下了患者主訴的基本情況、醫生的查體、診斷和處理意見及處方。《》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是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2、檢驗單
檢驗單包括各種化驗單和醫療儀器的檢查結果等。由于目前醫學檢驗手段的發展,醫生的診斷越來越多地依賴各種檢驗和醫療儀器。這些檢驗結果是非常重要的個人資料,對檢驗結果反映的異常情況未予重視,或者有疾病未能檢驗出,造成漏診、誤診都屬于醫院方的責任。
3、處方及藥品
目前各醫院通常會將處方底聯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藥品以及藥品包裝袋等也是較為重要的證據。處方可以反映醫生是否用錯藥,剩余藥品及包裝袋可以反映藥房或護士是否發錯藥。
4、輸血輸液剩余液或包裝袋
輸血輸液在臨床上容易導致患者的不良反應,一旦患者出現不良反應或引發了醫療糾紛,患者要注意保存輸血輸液剩余液或其包裝袋,以便日后送交有關部門檢驗。
除此之外,手術患者組織切除物等也是處理醫療糾紛時的有利證據。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進行封存和啟封。
發生醫療爭議后,患方要及時復印病歷;并及時封存原始病歷,以防止醫院方面修改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