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管理體制的定義是什么?分為幾種類型?
價格管理體制是國家管理價格的基本原則、方法,價格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權限的劃分及價格管理手段和監督檢查等制度的總稱。它是價格得以實現的組織保障,也是價格監督的運行基礎。
?價格管理體制的類型取決于某一個國家經濟體制的類型,概括起來有以下三種類型:
(一)集中統一型的價格管理體制
這種價格管理體制實行于高度集中統一的集權型經濟管理體制的國家。我國1978年以前就屬于這種類型。其特點是價格管理以行政管理方法為主,價格管理權集中于中央,國家直接規定和調整各種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它的優點是有利于保持價格的基本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其缺點是生產經營者沒有定價權,不利于發揮價格的宏觀調控作用,整體經濟機制的運行缺乏生氣和活力,是一種比較僵化的價格管理體制。
(二)分散型的價格管理體制
這種類型的價格管理體制實行于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其特點是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由市場主體協商議定,除少數商品的價格由國家進行一定的干預外,絕大部分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由生產經營者自主確定。國家對價格管理主要采取經濟和法律手段實行間接調控。這種價格管理體制的優點是價格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直接受價值規律的支配,由市場供求關系自發調節,有利于充分發揮價格的杠桿作用,有利于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其缺點是價格變動幅度過大,不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也容易造成社會勞動的浪費,給經濟帶來極大的損失。
(三)混合型價格管理體制
這種類型的價格管理體制介于集中統一型和分散型價格管理體制之間。其特點是多種價格形式并存,既有政府的統一定價,又有經營者自行確定的價格;在管理方法上,實行直接管理和間接調控相結合的方法,并采取多樣化的價格管理手段。這種管理體制既保證了國家宏觀調控措施的貫徹執行,又能充分發揮價格的杠桿作用,它克服了上述兩種價格管理體制的弊端。同時又發揚了它們的優點。我國《價格法》中所規定的我國目前的價格管理體制就屬于這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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