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連帶責任是什么?
1、工程承包人違反法律規定分包工程的,對因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分包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總包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2、總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建設項目(或單項、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可分包給營業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筑安裝單位。其中建設項目、單項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術復雜、工程質量要求高的單位工程;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體結構;專業性較強的工程,是指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附件上傳或專業化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結構和技術要求相同的群體工程,總包單位應自行完成半數以上的單位工程。
3、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而不能將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4、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屬于金屬容器的氣密性試驗、壓力試驗、工藝設備安裝的調試工作、吊裝工程的焊縫探傷檢查、打樁和高級裝修等特殊專業技術作業除外。
5、為保證工程質量,切實保護發包人的利益,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