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2015年6月入職北京寬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寬客公司),負責“音悅臺”APP ios端開發及在蘋果商店上架相關事宜,后于2017年5月離職。
音悅臺”APP可通過收取會員費、植入廣告等贏利,該APP于2018年八九月份因故下線。
2019年1月至12月間,趙某某利用其在寬客公司工作時所了解到的技術信息以及客戶資源,結合自身專業能力,仿制了“音悅臺—無廣告高清純凈版”APP(以下簡稱仿制APP),并在蘋果應用商店上架以供下載,并通過收取下載費用獲利,通過趙某某的設計,該仿制APP的用戶也可以訪問寬客公司的服務器,從而得以欣賞寬客公司服務器中存儲的視頻、音頻等資源。
經統計,趙某某共獲利28 605.87美元(折合人民幣197595.50元)。
趙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抓獲歸案。現已退賠全部違法所得在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以下證據:
1、證人張某3證言,證明:
我們公司于2012年左右,在IOS系統和安卓系統上架一款“音悅臺”的免費APP,這款APP主要用于播放歌曲和MV視頻。2018年八九月份,因為一些歌曲版權問題我們公司從IOS系統將“音悅臺”APP下架(已經下載的客戶還是能夠正常使用這個APP,并且我們公司持續對該APP內容進行更新)。
2019年年初,我們公司接到合作商反映,在IOS系統內又出現了一款音悅臺APP,這個APP下載一次收費68元人民幣。
經我們公司核實,這個APP并非我公司上架,而且這個APP所有的內容都跟我們公司下架的APP一模一樣,包括APP內所有歌曲,我們公司何時更新老版內容,這個APP也會跟進更新內容。
后經我們公司通過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公證(公證文號:(2019)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4638號),這個APP使用的所有音視頻資料、圖片資料等均是入侵我公司服務器使用抓包軟件獲取的數據,并且客戶使用這個APP播放的所有音視頻均使用我公司的帶寬走流量,致使我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我公司叫北京寬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法人張某1,成立時間2005年10月31日。公司域名是yinyuetai.com。服務器是我們公司自己的服務器,地址在酒仙橋路。該假冒“音悅臺”APP使用的都是我們公司的服務器,這個APP沒有自己的服務器。
根據我們公司通過一個叫“七麥”的第三方原件統計,這個假冒“音悅臺”APP下載量為6571次,一次收費68元人民幣,合計獲利446828元人民幣。同時這個APP使用的是我們公司帶寬走流量,這個金額目前還沒有統計出來。
趙某某入職是我面試的,當時他提供過一個作品,是模仿我們公司開發“音悅臺”APP,自己做了一款APP,與我公司APP功能基本一樣,但其他細節我就不清楚了。
2、趙某某蘋果商店數據(含賬戶信息)及銀行交易明細,證明:趙某某違法所得情況。
3、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1)經檢驗,仿制APP在運行過程中獲取了“yinyuetai.com”中的電子數據;(2)鑒定過程中的錄屏文件和抓取的網絡數據包均以封盤刻錄的方式刻錄在不可擦寫的空白光盤上。
4、到案經過,證明:2020年1月9日11時,民警趙某某抓獲。
5、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北京寬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通過“七麥”公司進行取證,其找的“七麥”系在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做公證時,通過互聯網搜索到“七麥”,后通過互聯網使用“七麥”的免費檢索統計數據系統進行下載量數據統計,其未證實聘請“七麥”進行數據統計,無“七麥”聯系方式及辦公地點。
6、趙某某身份材料,證明:被告人身份情況。
7、趙某某供述,證明:
2015年6月,我到音悅臺公司上班,負責ios研發(就是音悅臺手機客戶端在蘋果商店上架的事宜),當時音悅臺公司官方有一款名為“音悅臺”的APP已經在蘋果APP商店上架,我負責與此相關的業務。
2017年5月,因音悅臺公司經營狀態不太好,我就離開了該公司。
2018年6、7月份的時候,音悅臺公司官方名為“音悅臺”的APP在蘋果商店下架了,具體原因不詳。
后過了半年左右,我了解到好多用戶還想使用音悅臺的APP,于是我就自己制作了一個名為“music.tv(又名“音悅臺無廣告高清純凈版”),這個APP的功能就是用戶訪問我的APP時,我的APP可以模擬真實用戶訪問音悅臺公司的服務器,從而抓取音悅臺公司的服務器數據,讓用戶通過我的APP看音悅臺公司服務器存儲的mv。之后我使用郵箱在蘋果官網注冊了一個開發者賬號,并將我自己制作的名為“music.tv”的APP發送蘋果商店,并要求以下載單價68元人民幣的價格在蘋果商店上架,蘋果商店通過并上架了我的APP,我利用該APP進行盈利。
一直到2019年12月,因音悅臺公司服務器數據不穩定,導致我制作的APP無法正常使用,后我制作的APP就在蘋果商店下架了。
我通過電腦寫了一個程序,以模擬真實用戶的方式訪問音悅臺公司服務器從而抓取到音悅臺公司的服務器數據。我使用的是郵箱: apple_sigxxx@126.com注冊的,用戶名: Yxxx Su,然后提供一張招商銀行的儲蓄卡,用來收費。招商銀行的銀行卡卡號×××。從我制作的APP上架到下架(2019年2月至12月),APP被下載次數共4285次,每次下載蘋果商店收取3成的手續費,我獲得7成利潤,我共獲利在2.8萬美金左右,這些錢都是蘋果商店打到我的開發者賬戶內,然后我在通過我的開發者賬戶關聯的招商銀行的儲蓄卡提現。我沒有任何資質,蘋果公司只審核APP功能,不審核資質。
我2015年6月份從沈陽工業大學畢業,我在大學的時候學的是軟件工程,當時在娛樂音樂行業的行業大佬是寬客公司,開發了一款名叫音悅臺的APP,我快畢業時就想去這個公司面試,我在2015年5、6月的時候自做了一款與寬客開發的音悅臺APP一樣的APP,名字叫“音悅臺”或者叫“music.tv”,我畢業之后憑借這自己做的這個APP面試成功,入職寬客公司。之后公司所有員工都知道我入職之前也開發了一款與寬客公司一樣的APP。最初制作這款APP用來面試時,叫“music.tv”還是“音悅臺”我忘記了。
2015年5、6月份開發這款APP的時候,寬客公司不知道我侵入寬客的服務器,也沒有授權我進入服務器。入職之后,我開發的這款APP還在繼續使用公司的服務器數據,這個時候公司知道我的APP進入公司服務器,公司沒有制止我,我覺得公司是默認了我這個行為。
我2019年1月份上架的APP先叫“music.tv”,但是上架之后很多人找不到,后來我就又改成“音悅臺無廣告高清純凈版”了。
趙某某當庭稱,寬客公司遵從“爬蟲協議”,對數據有的設置了保護的,有的沒有設置保護,其使用的都是沒有設置保護的數據。
此外,在庭審過程中,證人張某2出庭,對趙某某的身份情況以及“音悅臺”APP安全防護情況、收費情況進行了詳細說明;證人張某1出庭,對“音悅臺”APP收費情況進行了詳細說明,其提交了說明材料,以證明“音悅臺”APP下載需要注冊會員及收費情況。
辯護人提交了《網絡爬蟲排除協議》翻譯件、《音悅臺網絡錄屏》等證據,證明“音悅臺”APP系統本身沒有有效的安全防護,同意爬蟲爬取信息。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可以相互印證的部分予以確認。關于趙某某所稱其設計過一款類似APP,以及雖未經授權但寬客公司默認其使用的相關供述,無其他證據印證,法院不予認可。
法院裁定:
趙某某法治觀念淡薄,為牟私利,未經寬客公司授權或者同意以以非法方法獲取寬客公司“音悅臺”APP中的數據,并以此獲利19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應予懲處。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趙某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罪名成立。
辯護人認為,“音悅臺”APP所有的防護都是對API的保護,API屬于接口信息,趙某某是使用該接口調用數據,被告人即使破解了對API的保護也并沒有侵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客體,因而不構成本罪。
對于上述意見,法院認為,API與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關系是技術問題,據在案證據無從判定,但在案證據可以證明:
寬客公司雖然遵從“爬蟲協議”,但這種遵從所對應的數據公開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邊界的,寬客公司也同時對”音悅臺”APP中的數據設置了層層防護,且這種防護措施即使在公司內部也只有少數人才能知曉;
趙某某曾經是寬客公司”音悅臺”APP核心開發人員,非常清楚寬客公司對于”音悅臺”APP的設置的各層防護,趙某某利用了自己熟悉寬客公司防護設置及客戶需求的便利,結合自己的專業能力設計的仿制APP,可以隨意對”音悅臺”APP中的數據進行調取并使用;
寬客公司的數據存儲于公司的服務器之中,而趙某某沒有自己的服務器,其仿制的APP使用的數據是存儲于寬客公司的服務器之中的數據。
鑒于以上三點,法院認為,無論這種調取并使用數據是侵入到計算機信息系統內部,亦或是通過API接口進行,均是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實現,即使路徑不一,結果也應當視為已經獲取了”音悅臺”APP中的數據。
鑒于趙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繳納全部違法所得,法院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在案款一并處理。
綜上,根據趙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趙某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所繳納的在案款,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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