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查詢系統)的知識大家了解嗎?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查詢系統)的介紹,希望可以給到大家一些參考,一起來了解下吧!
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查詢系統)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公章代表公司的控制力,至關重要,有必要說清楚。
公章種類大多數人肯定認為公章就是冠單位名稱的圓形印章。
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下稱《印章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可見公司公章實際包括:公司法定名稱章和以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章、財務章、稅務章、發票專用章等業務專用章。
一個公司可以刻幾個公章根據公章的種類,公司可以刻制公章及公章的啟用、停用、更換、遺失或被盜被搶等,均需要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但印章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違反規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可見,單位法定名稱章只允許刻制一枚。其他公章未限定數量。
最高法院對一個公司持有數枚公章效力的認定。此處公章一般指單位法定名稱章。公司使用的兩枚公章對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蓋哪一枚公章,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鄒春金與陳懷深、海南魯泉實業有限公司、王洪英、崔傳珍、陳延峰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使用兩枚公章的情況。兩枚公章對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蓋哪一枚公章,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案號:(2013)民提字第184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以對外使用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為由主張簽訂合同對其沒有約束力的,法院不予支持——青海創新礦業開發有限公司、洪英與青海創新礦業開發有限公司、洪英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兩套公章的規定41.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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