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5年后,大學教授陳某某與做了多年家庭主婦的陶某婚姻走到盡頭。2010年,他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法院起訴離婚,一并提交的還有兩張共計377.5萬元借款的借條,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要求陶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上述案例被列入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2018年3月發布的第二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之中。最終在2016年,法院判決認定陳某某偽造債務行為。現實中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一個爭議激烈的難題,不過,難題正在被破解。
資料圖(圖片來源:攝圖網)
今日(6月2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召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迎來二審,多處關鍵條款進行了修改,比如: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更為明確的規定;對隔代探望權的范圍進一步縮減;協議離婚規定30天“冷靜期”等。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所負債務為共同負債
在百度上輸入“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詞,可以顯示出兩千多萬條結果。近年來,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案件多發,更有甚者偽造夫妻共有債務謀取私利。
今年3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發布《涉婦女權益保護家事案件審判工作通報》。通報指出,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團河法庭自2014年至今已審結含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在內的家事案件共計3500余件,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對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數量占案件總量近30%。其中,男方在外舉債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擔債務的情況占73%,而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債”的事實。可見,婚姻關系中的女方存在較大的“被負債”風險。
因此,從法律上如何明確夫妻共同債務一直在不斷推進、細化。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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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題引發社會廣泛討論。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債務認定的規定。
修改后的規定為: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為此,草案二審稿在第三章第一節“夫妻關系”中增加了一條規定:
第八百四十條之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意味著,在草案二審稿中吸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最新的解釋內容。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注意到,在法院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圍繞“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仍然會非常多且復雜。
比如今年3月,某市律師協會就曾公開了6類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舉債,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個人名義負債,另外一方事后追認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后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擔保之債,一般不宜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等。
隔代探望權范圍縮小 盡撫養義務的可賦予單獨探望權
在社會上一直有“隔代親”的說法,但是,如何維系好隔代之間的感情交流呢?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對于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再一次引發關注。
2015年12月,江蘇省首例失獨老人“隔代探望權”糾紛案在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宣判,駁回兒媳的上訴,支持其公公、婆婆每月探望孫子一次。與此同時,對于探望也進行了一定的限制,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至其孫子十周歲時止,公公、婆婆可每月探望倪某某一次,每次的探望時間以六小時為限。
與此同時,渝北區法院審理的全國首例跨國隔代探望權案,入選《中國審判》2016年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近年來,有關隔代探望權的范圍討論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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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八百六十四條規定,父母離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參照適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
對于這一規定,有的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生活的穩定,隔代探望權的范圍不宜規定過大。通常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其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賦予其單獨的探望權。
為此,草案二審稿中對上述條款修改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其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參照適用父母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
根據草案二審稿,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別“任性” 擬規定30天的“冷靜期”
今年初,有媒體報道,科威特出現了一場“急速閃離”的婚姻,從辦理結婚手續到解除婚約辦理離婚手續,僅3分鐘。也被稱為史上最短婚姻。
如果在中國,這樣“任性”的離婚可能不會出現,擬規定離婚“冷靜期”。
草案中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草案二審稿中對這一條進行了小范圍的調整,將“一月”改為更為固定的“三十日”。
對于繼續保留離婚“冷靜期”并細化時間,行業內專家對于這一制度給予了一定的肯定,普遍認為這一做法能夠有利于維系家庭婚姻關系,因為離婚可能會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未成年人保護等諸多事情,通過“冷靜期”過度,很多原本因為一時沖動的離婚可能就不會發生。
不過,離婚“冷靜期”只適合于協議離婚,并不適用于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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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草案二審稿在關于親子關系確認或者否認之訴上也進行了一定的修改,草案中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有的地方、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親子關系問題涉及家庭穩定和未成年人保護,作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對此類訴訟進行規范是必要的。同時,建議進一步提高此類訴訟的門檻,明確當事人需要有正當理由才能提起,以更好地維護家庭關系和親子關系的和諧穩定。
有的地方、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允許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系否認之訴,可能會導致其逃避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建議對成年子女提起此種訴訟予以限制。
此次,草案二審稿修改為: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關鍵詞: 夫妻共同債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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