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當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若涉及人員傷亡,肇事方需要向受害者賠償醫療費、誤工費。
但如果事故車輛屬于營運車輛,受損后一段時間內無法使用導致“誤工”,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該由誰賠償?
近日,羅山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來看法官如何處理。
(資料圖片)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李某(化名)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路口時與馮某(化名)停駛的出租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此交通事故全部責任,馮某此次交通事故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馮某立即將車輛送去定損及維修,于7月底維修完畢,共計耗時80余天。因該營運出租車系二人倒班駕駛,馮某便要求肇事人李某賠償二人共同的誤工費用。雙方就由此而產生的停運損失無法協商一致,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馮某遂將李某及李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由于案件爭議較大,案件三方當事人未能在訴前調解程序達成一致意見,案件隨即進入審理程序。羅山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庭長王雷在受理該案后迅速研析該案案情,尋找矛盾化解的辦法。
訴訟中,保險公司辯稱在被告司機投保保險時,該公司對免責條款的內容已采取字體加黑加粗的方式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并且投保人也通過簽字和面部識別等方式進行了確認。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一方已履行了向投保人提示和說明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故其不予承擔本案的停運損失。
李某辯稱其因投保的是電子保單,鏈接內容較多,加黑加粗字體沒有看清,并且已經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馮某的所有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此外,他還認為馮某要求賠償的金額過高,對停運損失的標準及天數也均存有異議。
法院判決
法官經審理后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停運損失的賠償主體以及賠償標準。馮某的車輛屬于營運車輛,在修理期間無法繼續使用,他有權在本案中主張因道路交通事故給其造成的合理停運損失。
其次,雖然李某為車輛投保了保險,但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保險人有權免除賠償責任。保險公司通過字體加黑、免責條款說明、免責名詞釋義、投保人聲明及投保人確認等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說明,投保人李某并簽字確認,證明保險公司已充分履行了免責事項的告知說明義務,故該停運損失依法應當由侵權人李某承擔。
對于雙方爭議的停運損失的賠償標準,因涉案車輛停運時間為5月-7月期間,非營業旺季,在扣除加油費、人工等成本的前提下,法官參照相關評估標準,酌定計算了停運損失,并最終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停運損失共計2.3萬余元。
考慮到該起停運損失案件爭議較大,王雷法官積極與當事人耐心溝通,進行釋法說理,后原被告均認可賠償金額,該起糾紛得到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停運損失是指被侵權人用于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時而產生的損失。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停運損失實際存在,且法律賦予了被侵權人向侵權人主張停運損失的權利。
停運損失系間接財產損失,不計入交強險賠償范圍。關于商業三者險是否賠付應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對停運損失予以賠償的,要看保險合同是否約定了相關免責條款。
“停運損失”不賠被約定在免除責任條款中,并不代表屬于法律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需要對該條款盡到提示與說明義務。如果保險公司已就停運損失免賠的條款對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責。此種情況下,停運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負責賠償。
因此,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仔細閱讀保險合同的條款,特別是要注意保險合同中加粗字體以及免責內容。不要以為購買了保險,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侵權責任就全部轉移給了保險公司,以免造成爭議與糾紛。(郝昱瑋 彭瑩瑩 蔡珂 左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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